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乔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21989********,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乔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报考驾照为由,收取王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乔某仅向正阳县**驾校交纳人民币400元建档费,剩余人民币2600元据为己有后逃匿;
2、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乔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鲁某某承诺包过驾照考试并收取鲁某某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乔某向科目一考场工作人员关某某送4000元好处费,剩余人民币7000据为己有后逃匿。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11000元;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乔某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当时未满18周岁)报名驾照考试为由收取人民币4500元据为己有,后逃匿;
4、2019年2月份,被告人乔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报考驾照为由,收取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乔某仅向正阳县**驾校交纳人民币1910元,剩余人民币2590元据为己有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乔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热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助理检察员:余存存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