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海忠组织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乔海忠,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8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楼**单元**室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海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乔海忠与王某甲、东某某(二人另案)经预谋后,租赁了本市城西区海湖新区西关大街“曼哈顿”写字楼“舒尚”宾馆815、721、821等房间,并组织高某某、王某乙、郭某某、丛某某四人从事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乔海忠负责租赁卖淫场所、招募卖淫人员、招揽嫖客、放风、收取嫖资。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乔海忠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宾馆入住登记记录,浦发银行业务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2.证人高某某、潘某某、王某乙、袁某某、星某某、郭某某、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海忠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海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海忠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海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海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才仁卓玛

书记员:马 春 英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乔海忠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