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26号
被告人乔礼恒,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楼**室。曾因抢劫罪,于2003年9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7月14日减刑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5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礼恒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乔礼恒多次在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南山区盗窃电动车电池。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6日13:40许,被告人乔礼恒在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园门口附近,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月16日11:46许,被告人乔礼恒与另一男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福田区**地铁站**出口附近,由乔礼恒“望风”,另一男子动手,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19年4月12日13:26许,被告人乔礼恒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地铁口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25日,乔礼恒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4、2019年5月16日5:55许,被告人乔礼恒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一楼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
5、2019年6月4日11:12许,被告人乔礼恒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门前,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
6、2019年6月22日16:13许,被告人乔礼恒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厦门前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2019年7月13日,乔礼恒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7、2019年7月10日10:48许,被告人乔礼恒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监控杆旁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乔礼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邹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礼恒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图像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邹某某被盗案);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光盘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礼恒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礼恒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乔礼恒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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