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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红社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乔红社,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组**号,居无定所。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9月、2014年6月、2017年、2018年2月、2019年4月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红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红社于2019年12月6日14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园**里**号楼**单元门口,盗窃事主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背查获。经鉴定: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红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红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红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红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红社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雪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乔红社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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