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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艳军组织卖淫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乔艳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艳军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乔艳军、周亚平(另案处理)、蔡小云、(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承租、2018年4月1日续租金凤区安居苑12栋4号、5号营业房用于经营海韵洗浴,后改为鑫韵洗浴,门牌大众洗浴中心。2017年至2018年12月17日,周亚平、蔡小云、乔艳军三人共同经营“鑫韵洗浴”中心。周亚平负责招募并管理李某甲、梅某某等共计11名卖淫女,在该店三楼以198元、358元、558元、716元四个价位套餐,包含胸推、口爆、做爱等色情服务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蔡小云、乔艳军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乔艳军具体负责财务工作。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鑫韵洗浴中心当场抓获从事卖淫活动的梅某某、王某某、简某某、苏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十一名卖淫女。经陕西鸿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鑫韵洗浴中心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7876554.14元,其中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67776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抓获经过、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梅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艳军、同案犯周亚平、蔡小云、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艳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艳军参与组织十一名妇女多次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3677768.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艳军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艳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艳军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正理

检察官助理:杜玉姣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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