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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乙春利、吴桂彬等4人寻衅滋事、赌博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562号

被告人吴桂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1年7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述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4年6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赌博罪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乙春利,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1年8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2011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与前述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赌博罪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春奇,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2年8月14日因犯非法运输枪支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4年1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与前述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4年6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赌博罪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年维山,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为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居住地为武清区**镇**村**区**排*号。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桂彬、乙春利、白春奇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年维山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6月15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桂彬、乙春利、白春奇、年维山经预谋后,于2017年12月31日晚上,组织李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均另作处理)等人,在宝坻区牛家牌镇铧尖村东侧白某某鱼池旁的集装箱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5万余元。后因发现赌局所用的赌具被人做记号而散场,至此吴桂彬、乙春利、白春奇、年维山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余元,年维山放给张某甲等人的2万元赌资和放给李某某的2万元赌资均未归还。

2018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桂彬、乙春利、白春奇经预谋后,为收回上述外借赌资,在宝坻区南三路渝富桥足疗店8211房间内,以王某某出老千为由对王某某辱骂并以拉走关在笼子里等相威胁,除向王某某索要所欠赌资人民币2万元外,又强行让王某某包赔李某某所欠赌资人民币2万元,后又对不承认出老千的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情况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桂彬、乙春利、白春奇、年维山,再次组织孙某某(另作处理)、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在宝坻区牛家牌镇铧尖村石永贵鱼池旁小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年维山出借赌资人民币4万余元,吴桂彬、乙春利、白春奇、年维山抽头渔利27000余元人民币,后又将抽头渔利所得出借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

案发后,乙春利、白春奇、吴桂彬赔偿王某某人民币3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桂彬等四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桂彬、乙春利、白春奇、年维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桂彬、乙春利、白春奇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案发后,四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18年7月26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现均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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