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乙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3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家园**号楼**号门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被告人乙某某2018年4月18日因非法行医被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没收药械并罚款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被告人乙某某2018年9月12日因非法行医被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没收药械并罚款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19年1月21日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乙某某行医场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被告人乙某某还在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4月3日将此案移交至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乙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为由对被告人乙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乙某某自1992年从安徽省涡阳县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居住,其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例行检查过程中于2018年4月18日、9月12日在黑河市爱辉区**家园*号楼*号门市内对无相关资质进行医学诊疗活动的被告人乙某某作出两次行政处罚。2019年1月21日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乙某某行医场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被告人乙某某还在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4月3日将此案移交至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
经侦查:被告人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由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4月3日移交至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经审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于2019年4月4日立案侦查,被告人乙某某于2019年4月4日在黑河市爱辉区**家园*号楼*号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乙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黑河市爱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乙某某行医资质及行医许可协查的函的答复》、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移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若干、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
2.证人迂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乙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医学诊疗活动,且被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非法行医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进行医学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且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鹏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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