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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九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4********,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宿舍。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圣城街道后张村的出租房里,容留鲍某某和包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毒品由九某某提供。

2、201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圣城街道后张村的出租房里,容留鲍某某和包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毒品由九某某提供。

3、2019年3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圣城街道后张村的出租房里,容留鲍某某和包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毒品由九某某提供。

4、2019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田汇食品厂**宿舍内容留鲍某某和包某某一起吸食的毒品,毒品由九某某出钱购买。
    5、2019年5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田汇食品厂120宿舍内容留鲍某某和包某某一起吸食的毒品,毒品由三人凑钱购买。
    6、2019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田汇食品厂**宿舍内容留鲍某某和包某某一起吸食的毒品。
    7、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田汇食品厂**宿舍内容留鲍某某和包某某一起吸食的毒品,毒品由三人凑钱购买。

8、2019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田汇食品厂**宿舍内容留包某某吸食毒品。
    9、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田汇食品厂**宿舍内容留包某某吸食毒品。

10、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田汇食品厂**宿舍内容留鲍某某吸食毒品。
1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九某某在其位于寿光市田汇食品厂**宿舍内容留鲍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九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焕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九某某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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