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221号
被告人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1********,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家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九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于2018年2月2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九某某携带毒品乘坐沧源开往昆明的云******客车,途经河底岗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盘查,当场从被告人九某某所携带的白色塑料桶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坨,净重72.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
5.毒品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九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景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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