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7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6月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九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九某某于多年前与他人购买了一支枪,放在家中用于防身。2019年4月2日,九某某与同村村民白某甲发生争执,当晚白某甲兄弟白某乙等人到九某某家与九某某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九某某拿出了枪,随后白某乙报了警,永胜县公安局顺州派出所民警到九某某家查获了该枪,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九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林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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