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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习某某、汪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习某某(绰号**,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水边镇*****自然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峡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水边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峡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一次退查重报时峡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习某某、汪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0日将本案退回峡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峡江县公安局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上半年,被告人习某某与他人合伙在位于峡江县水边镇****村的****山场造林。2017 年11月份,被告人习某某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汪某某用油锯在***山场进行采伐树木,采伐期间,被告人习某某、汪某某采伐了三株野生樟树,并转运销售,经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峡江县水边镇****山场采伐的3株樟树,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立木蓄积量为0.2624立方米。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习某某、汪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人口信息、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权权属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习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习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习某某、汪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汪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3株,立木蓄积0.2624 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习某某、汪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习某某和汪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平 李善民

检察官助理:肖霖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习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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