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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习某某伪造、变卖、身份证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渑池县**镇**小区。因盗窃罪,1998年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罪,2000年1月26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盗窃罪、诈骗罪,2004年12月13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7时许,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习某某使用姓名为胡某某,但照片为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该机动车驾驶证系2017年冬天习某某提供自己的照片给胡某某,将胡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后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习某某无驾驶证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 视听资料:李某某通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变造驾驶证一本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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