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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现住原籍。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21时45分许,訾某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电厂红绿灯时, 与前方待行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测报告、户籍信息、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到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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