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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习某某合同诈骗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6********,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宿舍****,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 2020年11月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谭某某因想购置坡博村的回迁房,经人介绍认识在金宇街道办负责坡博片区拆迁业务的被告人习某某,习某某在没有取得坡博路编号为F**的拆迁房房东唐某某委托的情况下,对谭某某谎称唐某某是其亲戚欲出售回迁房。2017年12月24日,习某某与谭某某在**温泉酒店签订购房协议,骗取定金人民币3万元。经谭某某介绍以同样的方式,2017年12月25日,习某某和林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南路**咖啡店签订购房协议,骗取定金人民币3万元。2018年3月5日,习某某和陈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酒店处签订购房协议,骗取定金人民币3万元。随后谭某某等人联系不到习某某,习某某将9万元用于偿还贷款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购房协议、收据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笔迹检验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谭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签订协议,骗取定金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昭霞

                             检察官助理:谢莲海 

2020年11月23日   

附注:

被告人习某某现被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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