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817号
被告人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镇**村**村**号。2016年8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2月16日、2017年2月24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1月16日、3月2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2月9日、2017年2月17日、4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6日晚,被告人习某某在其租住的我市**镇**住宿**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何某某、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不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在上述房间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8克及吸毒工具1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7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习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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