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市道里区**装修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习某某在哈尔滨市**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更改客户名称、私自收费等方式,将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经司法审计鉴定:哈尔滨市**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习某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末未交回公司货款金额共计132943.50元。现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返还被害单位。
经侦查,被告人习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被告人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手机照片、银行卡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转账记录、出库单等;
3. 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作为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学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习某某现羁押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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