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买娜西,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7011979********,哈萨克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2016年11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娜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买娜西在本市西湖区皇后酒吧K06卡座,窃得事主严某某放在该卡座桌上的一只Vivo手机(估价值人民币1650元)。
被告人买娜西在乘坐网约车离开时,因醉酒被网约车司机送往湖滨派出所约束醒酒。期间,失主严某某通过手机云服务,发现失窃手机位置,报警后北山派出所民警前往湖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买娜西,并从其身上查获失窃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笔录、发还清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买娜西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娜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娜西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买娜西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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