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买某,男,维吾尔族,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531011974********,初中文化,群众,职业:个体,户籍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路**居委会**组**号,案发无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7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02:40许时,被告人买某位于在喀什市**路自己的房子里喝酒后,离开房子到喀什市公交车公司,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在公交车公司家属院里的新A****牌照号车,到喀什市**医院门口前面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上路上的小栏杆子时,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饮酒驾车,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被告人买某血液样品检出200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驾驶证驾驶,酒精含量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范围的行为,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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