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市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商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乡***街**巷**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0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维吾尔族,文盲,商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四师霍城垦区****镇**团****路***号。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某、库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库某某在霍尔果斯中哈国际合作中心内将599条电子烟弹以每条15元的价格让被告人吾某某带入霍尔果斯境内,2018年11月6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吾某某在霍尔果斯中哈国际合作中心找“骆驼客”以每条10元的价格陆续将599条电子烟弹带入霍尔果斯境内并存放至62团亲戚房子。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库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吾某某让其将599条电子烟弹带至64团团部,被告人吾某某搭乘出租车将电子烟弹拉往64团团部时,在八十间房子边防检查站被查获。
被告人吾某某、库某某共计走私“HEETS”牌加热不燃烧卷烟599条,偷逃应缴纳税款114588.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HEETS”牌电子烟弹599条;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哈某某,阿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估价报告、税款计核等证明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的来源、属性、货物价值及偷逃税款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吾某某、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国家对中哈霍尔果斯合作中心自用烟草制品入境限量免税的规定,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多次从中哈霍尔果斯合作中心走私“HEETS”牌加热不燃烧卷烟共计599条,偷逃应缴纳税款114588.57元。被告人吾某某、库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纳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吾某某、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吾某某、库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尼瓦尔·玉奴斯
努尔开力得·阿布都库里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霍城县**乡***街**巷**号,联系方式:156********。
2.被告人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疆第四师霍城垦区****镇**团****路***号,联系方式:155********。
3.案卷2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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