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玉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买某某驾驶豫L*****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G7)京新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驶至1887Km+850m处时,因疲劳驾驶将车辆驶下路基后侧翻,造成驾驶人买某某受伤,乘车人艾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17日后)死亡,该事故车辆、车上所载货物(活禽羊)及高速公路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6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艾某某死亡原因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颈椎骨折并滑脱、颈脊髓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2020年8月29日,经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鬃山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被告人买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酒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文件;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关于艾某某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说明、委托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王某某、吾某某、孙某某、宋某甲、张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公共安全与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在法庭审理阶段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雅娇
检察官助理 李红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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