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买买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6197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栋门市(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于田县)。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买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8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0时5分许,被告人买买提•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耿家立交桥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买买提•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83.02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买提•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买买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作文
检察官助理:李克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1. 被告人买买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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