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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买某某酒后驾驶豫C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洛宁县城出发,沿安虎线往宜阳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宜阳县莲庄镇四岭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买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买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高  寒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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