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5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买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沁阳市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团结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买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金顺

书  记  员:王锦锋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村**居*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