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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滥伐林木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街道办事处****号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博爱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博爱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买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之前购买的位于**镇**村西北、**西侧林地的18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12.70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买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主动到博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证明、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程某某、丹某某、丁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  岩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爱县**街道办事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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