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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买**,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因涉嫌盗窃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上00:04时,被告人买**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位于麦盖提县**社区一家餐厅实施盗窃,从餐厅一个房间内看见一个保险柜,撬开保险柜的门,盗走1元面值人民币20捆共2000元。

2020年5月12日晚上00:00时,被告人买**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位于麦盖提县**社区一家手机专卖店实施盗窃,从店内偷走价值27421元的25部手机和价值55元的苹果模型机2部。破案后以上损失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社会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帕尔哈提玉素因

阿布都克尤木·如孜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麦盖提县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八分,公安局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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