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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04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3********,回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被告人买某某在河南省沁阳市风云网吧上网时,在“大唐无双”游戏中发布“欲出售游戏金币”的消息,后使用微信(微信号为******)以编造“交易失败”、“未备注名字”等理由骗走租住在晋江市灵源街道张前社区租房的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4日,被告人买某某在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买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苹果XR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买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买某某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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