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45********,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吐鲁番市高昌区**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买某某从2019年3月之2019年8月底在其位于**街道**社区**组水库附近的家里,制作含有大麻成分,使人昏迷的一种名叫玛菌(开心丸)的毒品,并贩卖给买某甲,吾某某,马某某,沙某某,阿某某,艾某某等6人(贩卖给买某甲5次,总共500元;贩卖给吾某某1次,总100元;贩卖给马某某5次,总共500元;贩卖给沙某某力5次,总500元;贩卖给阿某某2次,总100元;贩卖给艾某某2次,总150元;)被告人买某某将含有大麻成分,使人昏迷的一种名叫玛菌(开心丸)的毒品贩卖给以上6人,每克一元,分别贩卖20次,总重量1.75公斤1750元。通过对被告人家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重量395克的含有大麻成分的毒品。
吐鲁番市公安局鉴定站进行技术鉴定的检验报告【2019】22号毒品检验报告中以上扣押的可疑物品,被鉴定为检测到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
2. 证人证言;
3. 通过对被告人家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的玛菌(开心丸)的带至吐鲁番市公安局鉴定站进行技术鉴定后的检验报告【2019】22号毒品检验报告中评估;
4. 搜查笔录 ;
5. 扣押物品清单;
被告人买某某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4,7款和356条,357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某某建议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日古丽·买明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册 页。
3.移送涉案款物:大小不一的铁盆子5个,无色玻璃瓶一个;红色盖子玻璃瓶一个,铁盘子和铁链连接的称,一个砝码,白色电子秤一个,银色电子秤一个,白色透明包装袋40个,压碎器2个,铁棒2个,涉案款4200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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