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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买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西平县**办事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7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买某某在自己位于西平县**办事处**村委的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约0.7g老黄皮卖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自首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买某某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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