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现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乾某某系吸毒人员,于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在其驾驶的鄂Q****5号车内,容留并伙同杨某某、张某某多次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1日中午,在宣恩县**乡**村*组**桥下面的**路上,乾某某在其驾驶的鄂Q****5号车内容留并伙同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0月29日晚,在宣恩县**乡**村*组**桥下面的**路上,乾某某在其驾驶的鄂Q****5号车内容留并伙同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1月3日晚,在宣恩县**乡**村**组**桥下面的**路上,乾某某在其驾驶的鄂Q****5号车内容留并伙同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账单详情、电子证据提取笔录、2020111403号、2020111402号、2020111902号宣恩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乾某某系吸毒人员,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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