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住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镇**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镇**路**号,住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栋**单元**号房,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镇**小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巷**号,住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二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9********,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周某某、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则某某、二某某、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七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七名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0日,2019年5月5日至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9日至2月23日、2019年4月21日至5月5日,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景洪市勐龙镇的边境小道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同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又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缅甸来到景洪市**镇**村委**村**附近的缅甸国界一侧,被告人则某某、二某某、门某某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达中缅边界附近的缅甸国界内运送黎某甲、黎某乙、周某某、高某某进入中国境内,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则某某、二某某、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周某某、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则某某、二某某、门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质睿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联系电话1837735****,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777650****)、黎某乙(联系电话1587836****,保证人常某某联系电话1398818****)、周某某(联系电话1829015****,保证人常某某联系电话1398818****)、高某某(联系电话1376882****,保证人廖某某联系电话1387873****)、则某某(联系电话1828809****,保证人车某某联系电话1828809****)、二某某(联系电话1878798****,保证人周某甲联系电话1575237****)、门某某(联系电话1360878****,保证人包某某联系电话136194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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