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二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66********,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镇**村**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患严重疾病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9月2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二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当场从其卧室内多处及其住所篱笆房内的床上枕下,查获毒品鸦片共计净重35952.92克,甲基苯丙胺净重30.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二某某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二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德宏州涉毒犯罪特殊群体收治监管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10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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