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二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67********,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28日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月28日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二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27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二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住所洗澡间旁的一陶罐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1条,经称量净重11.99克;冰毒可疑物2袋,经称量净重13.16克。
2、2017年7月27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二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住所卧室床边柜子下一个绿色布袋里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2包,在一个红色布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2个,毒品冰毒可疑物5条。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合计净重1.6克,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13.1克。
查获的上述毒品中,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共计13.59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冰毒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共计26.2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二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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