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461号
被告人于世敏,曾用名于敏,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世敏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于世敏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对闵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帮人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正规的医药类执业证件,并告知办理一个执业医师证书收取4-7万元、一个药师证收取2-3万元、护士证收取1-2万元不等的费用。闵某某不久后将这件事情告知了同事赖某某。赖某某认为如能为客户办理所需正规执业证件,不但能稳定发展客户,也能从中赚取中介费,便将这件事告知了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村**卫生服务站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与廖某甲、廖某乙、冯某某、蒋某某、凡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吴某某、马某某、姜某某、唐某甲、宋某某、董某某、唐某乙、黎某某、余某某等亲戚朋友商量后决定出钱来办理执业医师证、药师证、护士证等医药类证件以及配套的医学专业文凭,为此李某某等人向赖某某转账16万元,赖某某连同其他办证人员缴纳的费用共计向闵某某转账25.2万元,闵某某将其中25万余元转账到于世敏账户。后赖某某介绍李某某等人认识了于世敏,由李某某等人与于世敏直接联系办证缴费事宜,李某某等人为此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直接向于世敏转账80.43万元。2019年7月4日于世敏在嘉陵区白马湖将制作的蒋某某等人的虚假药师证交给凡某某,凡某某、李某某等办证人员发现于世敏办理的是假证后要求于世敏退钱,于世敏于2019年7月4日退还蒋某某5.25万元、7月30日退还李某某2万元,于世敏父亲于某某代为退还李某某3万元。
2、2017年底,代某某从闵某某处得知他有关系可以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正规的医药类证件,代某某便表示愿意为自己办理一个中医医师证,闵某某告知办证费用为5万元,后代某某联系了王某乙、兰某某来办理中西医结合医师证。2017年12月13日,代某某将三人办证的费用17万元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转入闵某某建行银行账户,闵某某截留2万后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交给于世敏15万元。代某某因证一直未办下来找到闵某某询问,闵某某先后以政策变化、电子化注册等为由叫其耐心等待。2018年11月左右闵某某因出车祸修养,便告知代某某直接与于世敏联系。后于世敏主动联系代某某,称办证必须先补齐助理和学历才行,并且需要再缴费,还称因部分办证人员退出,有多余名额空出来,叫代某某再介绍人来办证。代某某又先后联系姚某甲、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彭某甲及其两个同事、代某某姐姐等人来办证,为此代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多次向于世敏转账共计40.9万元。2018年底到2019年11月份,于世敏多次和代某某见面,还邀请代某某到其家,展示已经办好的证件和与领导微信聊天记录,让人冒充在省卫生厅上班的“陈哥”与代某某见面吃饭等,骗取代某某信任。
3、2017年至2018年期间,闵某某为自己及朋友姚某乙、袁某甲办理医师资格证与于世敏签订办证协议,并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向于世敏支付12万元。后闵某某将消息告知了自己的客户及朋友。阳某某为办理临床医师资格证交给闵某某3万现金,闵某某全部转给于世敏,阳某某还直接给于世敏转账7.55万元;罗某甲为办理执业医师证给闵某某转账4万元,闵某某全部转给于世敏;吴某甲为办理西医临床执业医师证支付给闵某某6万元,闵某某转给于世敏5万元,吴某甲还直接给于世敏转账5.5万;陈某甲为其子陈某乙办理中医执业医师证交给闵某某6.5万元现金,闵某某全部交给于世敏;王某丙为办理中医执业医师证给闵某某转账4万元,闵某某全部转给于世敏;张某甲为办理中医执业医师证转给闵某某5.5万元,闵某某截留2万元后转给于世敏3.5万元,张某甲还直接给于世敏微信转账1.4万元。后办证人员发现被骗,找于世敏、闵某某退钱,闵某某退还罗某甲1万元、陈某甲1万元、袁某甲4万元,于世敏父亲于某某代为退还王某丙4万元。
4、2018年2月下旬,魏某甲得知于世敏能花钱帮忙办理川北医学院口腔专业的正规学历文凭,其回贵州遵义时将消息告知了姑姑魏某乙、同事吴某乙。大概两个星期后,于世敏到遵义和魏某甲三人见面,当面向魏某甲等三人详细解释了办理文凭和医药类证件的相关政策法规,取得了魏某甲等人信任。魏某甲、魏某乙、吴某乙决定办理学历文凭及医药类证件,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魏某甲三人为此先后多次共计向于世敏转账42.2万元。办证期限届满,于世敏找各自理由推脱,并于2019年10月11日,叫魏某甲补交2.5万元谎称马上将学历办下来。魏某甲将钱转给于世敏后,就联系不上于世敏。
5、2017年底和2018年期间,于世敏通过赖某某向客户推广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不通过国家考试直接认证国家承认的正规医药类证件,赖某某将消息告知了自己的客户刘某乙、邓某某、卢某某、谢某某等人。刘某乙又介绍袁某乙、王某丁、石某某、王某戊、杨某某等人来办理西医临床医师证,并向袁某乙收取9万元、王某丁收取6万元、石某某收取9万元、王某戊收取6万元共30万元办证费用,刘某乙截留2万后将其余28万经赖某某之手交给于世敏;邓某某介绍刘某丙支付7万元费用通过赖某某交给于世敏;卢某某介绍王某己办理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证并由卢某某垫付3.5万元经赖某某之手交给于世敏;谢某某认证西医临床执业医师证及补办学历费用9万元经赖某某之手交给于世敏。赖某某还向舒某某收取4万元为其办理药师证、收取肖某某5万元为其办理西医临床执业药师证、收取吴某丙5万元为其办理执业药师证、收取朱某某5万为其办理西医临床执业医师证、收取张某乙6万元为其办理西医临床执业医师证、收取汪某某2万元为其办理药师证、收取吴某丁3万元为其办理执业药师证、收取易某某7万元为罗某某办理医师证、收取龙某某和秦某某夫妻11万元办理执业医师证、收取赵某某3万元为张某丙办理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证。赖某某收取上述办证费用后又通过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给于世敏。后众多办证人员发现于世敏办理的是假证,要求于世敏、赖某某退钱,于世敏及其父亲于某某共退还55.7万元给赖某某,由赖某某退还给办证人员,剩余费用由赖某某通过药品抵扣、转账等方式先后于2019年上半年退还给上述办证人员。
6、2017年10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于世敏以办理口腔专业执业医师证、配套学历文凭、提升资质年限、包过医师技能考试、筹建广安区东南片区社区医院等为由,骗取广安市广安区彭某乙、彭某丙、林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9.2万余元。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于世敏以帮忙办理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证、大学本科毕业证等名义骗取广安市前锋区唐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3.2768万元。2019年3月30日、31日,于世敏以帮助四川德昌县人曹某某办理口腔执业医师证为名,通过微信转账骗取曹某某共计2.5万元。过了几个月,又以办理学历证为由骗取曹某某向其微信转账0.3万元。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于世敏以帮其同学攀枝花人陈某丙办理口腔职业医师证等为由,骗取陈某丙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向其缴纳所谓办证费用共计10万元。2015年5月份,被害人孙某某通过陈某戊联系于世敏办理药师证,2015年5月12日孙某某向于世敏银行转账2.5万元,后于世敏说费用不够,孙某某又通过陈某戊向于世敏转账0.7万元。
7、2017年6月份黄某某在QQ上认识左某某,得知左某某可以代办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之后黄某某到山东力明职业学院和左某某见面,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黄某某通过左某某办理口腔执业医师证并缴纳办证费用9.8万元。2017年7月9日黄某某通过中国银行APP给左某某转账9.8万;2018年12月份左某某联系黄某某称还需要办理本科毕业证后才能办理执业医师证,并要收费4万元,黄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5日共计微信给左某某转账4万元;2019年6月27日于世敏加黄某某微信后以办理主治医师证为由,又要求黄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微信向其转账2万元。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山东齐河县人徐某甲经于世敏读大学时老师左某某介绍,请左某某、于世敏帮忙给自己及对象陈某丁、弟弟徐某乙办理全日制本科毕业证、医师资格证及执业医师证,为此徐某甲向左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转账12万元、银行打款12.9万元作为办证费用,左某某截留5.9万元后将19万元转给于世敏;徐某甲还直接给于世敏微信和支付宝转账17.17万元作为办证费用;2019年9月徐某甲意识到被骗后找左某某、于世敏退钱,左某某退还了徐某甲7.9万元。
于世敏收取所谓办证费用后在遇到办证人员催办时,先后以统一考试过了时间、吹嘘自己和卫生部门领导熟识、用自己另一个微信冒充相关领导虚构自己和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向办证人员展示、展示虚假的卫计委官网查询结果、展示自己找人P图后伪造出来的假医药类执业证书照片、安排朋友冒充卫计委工作人员出面向办证人员收集体检表并声称用于医师注册并向办证人员介绍证件办理情况、安排人员冒充卫计委工作人员回访办证人员、网上联系人员制作假证发给办证人员等方式骗取众多办证人员信任。于世敏将收取的办证费用用于YY平台充值打赏主播、网上赌博、购买游戏道具以及日常开支等,挥霍殆尽。
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于世敏醉酒后驾驶川X*****号轿车从广安市城区出发前往前锋城区,凌晨1时许,于世敏驾车行驶至前锋区境内省道304线109KM+200M处时,其车头右侧与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准备下客的川X*****号长安车尾左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于世敏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提取于世敏血样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世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于世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世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龙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世敏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光盘6张、医师资格证等证件23本。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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