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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亚东盗窃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于亚东,男,1975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屯。2005年4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12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2016年9月2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因涉嫌盗窃案被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亚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于亚东伙同他人(姓名不详,在逃)携带编织袋、铁锹、镰刀等工具到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腰窝棚屯东侧采油八厂108队芳50-36号油井盗窃原油,后被油田保卫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计算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7655.39元。涉案原油已被大庆油田公司第八采油厂回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涉案原油及作案工具;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原油回收证明等;

3.被告人于亚东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亚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亚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亚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吴  丹 

2020年12月7日 

1. 被告人于亚东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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