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健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于健,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乡**园**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于健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邹某某,其谎称有能力经营进口二手车谋利,并虚构与四川某公司合作的事实诱使被害人邹某某投资。被害人邹某某信以为真,于2009年9月8日与被告人于健签订《合作意向书》,分两笔向被告人于健尾号为672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34.95万元。被告人于健在收到投资款的当日,即将全部投资款取现,用于个人消费及其他支出。待被害人邹某某催问时,被告人于健编造自己受伤、车辆已销售未回款等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投资款,后隐匿。被告人于健于2019年10月30日14时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健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为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健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