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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凤奎、宁岳忠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莫崇硕,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街**栋**单元**户。因犯抢夺罪于1992年3月29日被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1998年7月28日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振彪,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岳忠,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号**户,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乡**栋**单元401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被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凤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0月5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于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杰,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雪衡,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6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栋**单元**户。因犯行贿罪、破坏选举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2********,汉族,专科毕业,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室,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广场**栋**。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17日以被告人于凤奎、宁岳忠、杨振彪、杨雪衡、莫崇硕、冯杰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贺某某、莫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5月14日-5月28日、2020年7月29日-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莫崇硕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莫崇硕系吸毒人员,为实现以贩养吸目的,2019年9月下旬其从上线购买大量冰毒、海洛因、麻古毒品用于贩卖,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莫崇硕在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楼杨振彪家以240元/克的价格将10克冰毒卖给杨振彪,杨振彪付现金2400元给莫崇硕;

2.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莫崇硕在石鼓区**吧附近河边以290元/克的价格将10克冰毒卖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900元到莫崇硕姐姐莫某丁的微信账户;

3.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莫崇硕在珠晖区**河边以300元/克的价格将5克冰毒卖给谭某某,谭某某支付给莫崇硕1200元现金,另外3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莫崇硕的姐姐莫某丁的微信账户;

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莫崇硕在石鼓区**栋**单元**户租房中被抓获归案,办案民警在现场搜出疑似毒品冰毒442.04克、海洛因84.2克、麻古19.09克,现金426300元。经鉴定,从扣押的冰毒和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20年2月20日,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办案民警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莫某丙盗窃一案时,对其位于石鼓区**栋**单元**户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房间内发现一黑色单肩背包,装有疑似毒品冰毒49.5克,该冰毒毒品系被告人莫崇硕所有。经鉴定,从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莫崇硕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84.2克、冰毒516.54克、麻古19.09克。

(二)被告人杨振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振彪系吸毒人员,为实现以贩养吸目的,从多名上线处购买毒品冰毒、海洛因用于贩卖,其中从2019年4月开始多次在上线宁岳忠处购买毒品冰毒共计180克,从上线莫崇硕处购买冰毒10克,具体贩卖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振彪在石鼓区**路以450元/克的价格卖给冯杰2克海洛因,冯杰通过微信转账900元给杨振彪;

2.2019年10月26日,冯杰联系被告人杨振彪购买毒品,杨振彪以500元/克的价格卖给冯杰1克海洛因,冯杰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杨振彪;

3.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振彪在石鼓区**吧以450元/克的价格将10克海洛因卖给冯杰,冯杰付现金2700元,另外冯杰通过手机转账1800元到杨振彪的邮政银行卡上;

4.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振彪在石鼓区**吧以500克/克的价格将10克海洛因卖给冯杰,冯杰支付现金25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500元到杨振彪的邮政银行卡上;

5.2019年4月10号左右,被告人杨振彪在**广场附近以180元/克的价格将5克冰毒卖给杨雪衡,杨雪衡付现金900元。

6.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杨振彪在石鼓区**路**号楼下以180元/克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杨雪衡,杨雪衡付现金180元。

被告人杨振彪于2019年11月9日晚在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查获现金2700元,现场未查获毒品。综上,被告人杨振彪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23克、冰毒190克。

(三)被告人宁岳忠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宁岳忠与下线杨振彪系亲属关系,其从上线购买毒品后,分多次将毒品冰毒卖给杨振彪,共计180克,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9日早上,宁岳忠在其租住的**小区**楼房子附近以170元/克的价格将10克冰毒卖给杨振彪,宁岳忠通过自己的微信“浪哥”二维码收取杨振彪以前使用的微信昵称“牧羊”转账的1700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29日早上,宁岳忠在其租住的**小区**楼房子附近以175元/克的价格将20克冰毒卖给杨振彪,宁岳忠通过自己的微信“浪哥”二维码收取杨振彪使用的微信昵称“同心”转账的35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5日15时左右,宁岳忠在珠晖区**以180元/克的价格将50克冰毒卖给杨振彪,杨振彪付现金9000元;

4.2019年9月11日,宁岳忠在珠晖区**以180元/克的价格将110克冰毒卖给杨振彪,杨振彪支付现金19800元。

被告人宁岳忠在珠晖区**安置房**栋**单元楼下被抓获归案,在其家中查获现金104100元,现场未查获毒品。

(四)被告人于凤奎、贺某某、莫某乙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于凤奎与陶某某(湖南省雁北监狱在押罪犯,另案处理)为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狱友。2019年10月份,陶某某电话联系于凤奎,向其购买1000粒麻古,并要求将毒品直接送货给被告人贺某某。之后陶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三次共计转账2.5万元至于凤奎微信账号。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于凤奎在贵州省六枝特区**路**银行营业所将2.5万元取现,并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城区内找到毒品上线,购买了360粒麻古(用金黄色茶叶袋真空包装袋包好的,共两包),余款1.7元供个人挥霍使用。2019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于凤奎与贺某某约在湖南省长沙市**路**酒店见面,在该酒店三楼包厢里于凤奎把两包毒品麻古交给贺某某,告诉贺某某这是陶某某要其送给贺某某的麻古。被告人贺某某接到两包毒品后将其中一个茶叶包装袋及其里面的包装袋撕开,看到里面的红色麻古,随后将麻古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手包内。期间,被告人贺某某电话联系莫某乙到长沙市**酒店**楼包厢吃饭,待于凤奎离开包厢后,贺某某将两包共计360粒麻古交给莫某乙,称是朋友送的缅古,转送给莫某乙吸食,被告人莫某乙将两包360粒麻古放入自己夹克左边口袋。后被告人贺某某、莫某乙继续到该酒店**楼茶座喝茶时,被办案民警抓获,现场从莫某乙夹克的左边袋子搜出两包麻古共计360粒,净重33.6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于凤奎于2019年11月8日在贵州省贵阳**高铁站被办案民警抓获,查获现金7000元。

(五)被告人冯杰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杰系吸毒人员,为实现以贩养吸目的,自2019年10月起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从上线杨振彪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23克,其贩卖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冯杰在石鼓区**路**号附近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龙某某海洛因约0.07克,龙某某付现金50元;

2.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冯杰在石鼓区**路**号附近以5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某海洛因约0.07克,龙某某付现金50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冯杰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搜出0.1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综上,被告人冯杰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23克。

(六)被告人杨雪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雪衡系吸毒人员,为实现以贩养吸目的,从多名上线处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其中2019年4月、9月分两次从上线杨振彪处购买冰毒6克,其贩卖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杨雪衡在石鼓区**公园**门口旁边以300元/克的价格卖给谭某某5克冰毒,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钱给杨雪衡。

2.2019年11月8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杨雪衡在石鼓区**街以60元/粒的价格卖给在谭某某1粒麻古,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元钱给杨雪衡。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杨雪衡在其居住的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户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从其家里搜出冰毒1.0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杨雪衡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2.02克、麻古1粒。

案发后,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扣缴的毒品已经依法销毁,从被告人于凤奎处查获的现金7000元,从被告人宁岳忠查获的现金104100元,从被告人莫崇硕处查获的现金426300元,从被告人杨振彪处查获的现金2700元,已由该局上交衡阳市非税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2.鉴定意见;3.电子数据;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崇硕、杨振彪、于凤奎、贺某某、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崇硕、杨振彪、宁岳忠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二款(一)项、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于凤奎、冯杰、杨雪衡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莫崇硕、杨振彪、宁岳忠、冯杰、杨雪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于凤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贺某某、莫某乙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雪衡、贺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宁岳忠、于凤奎、杨雪衡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莫崇硕、杨振彪、宁岳忠、冯杰、杨雪衡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于凤奎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贺某某、莫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崇硕、杨振彪、于凤奎、贺某某、莫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燕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振彪现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

人宁岳忠、于凤奎、杨雪衡、贺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莫崇硕、冯杰现监视居住在衡阳市监管医院(第五病区);被告人莫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8709****;

2.案卷材料八册、视频资料十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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