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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召通盗窃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于召通,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月8日、2009年8月28日、2012年7月20日、2018年11月6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七年及七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11月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于2020年3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召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于召通在罗源县境内先后六次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电动车车前盖并接通电动车电源后将电动车骑走占为己有,其中盗窃所得五部电动车被其出售给路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1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于召通窃走被害人兰某某停放在罗源县**镇**路**号附近的一辆黑色绿能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至罗源县**镇**村附近后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路边陌生村民。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15元。

2、2020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于召通窃走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罗源县**镇**路**号附近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至罗源县**镇**村附近,天亮后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路边陌生村民。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61元。

3、2020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召通窃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罗源县**镇**街**号附近的一辆红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至罗源县**镇**村附近,天亮后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路边陌生村民。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21元。

4、2020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于召通,窃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罗源县**镇**路**号门口附近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至罗源县**镇**村附近,天亮后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路边陌生村民。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72元。

5、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召通窃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罗源县**镇**路**号楼下附近的一辆黑色重庆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至罗源县**镇**村附近,天亮后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路边陌生村民。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65元。

6、2020年5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于召通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罗源县**镇**区**号楼附近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将该电动车骑至罗源县**镇准备进行出售,同日凌晨1时许在罗源县**镇**村村口**路口附近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60元。

被告人于召通于2020年5月2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召通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游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召通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发改价认定[2020]24号)

5.辨认笔录:被告人于召通的指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材料及扣押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于召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召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于召通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于召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春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于召通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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