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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可彬、王忠瑞等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于可彬(绰号于老二),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组)。2005年3月2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千元;2015年11月4日因犯包庇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忠瑞,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9********,汉族,大学文化,密山市**站工人,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3********,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乡**村委会**组)。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纪某某(绰号小二),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保安,住黑龙江省密山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号门市(户籍所在地:密山市**乡**村委会**组)。2015年9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乡**村委会**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郭老八),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街第**居委会**组)。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密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于可彬、王忠瑞、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张某乙(另案处理)支持下入伙被告人王忠瑞与徐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密山市**家属楼南侧一楼门市房开设的赌场。张某甲入伙赌场后即掌控了该赌场,并迫使杨某某从赌场退伙。该赌场共有赌博机48台,赌场一直经营至2015年5月,期间先后搬迁至密山市**乡政府东侧五十米道北三层门市房、**小区一门市房、**楼对面二层楼门市。该赌场搬至**楼对面二层楼门市时,王忠瑞与徐某某已从该赌场退伙,被告人于可彬投资18万元入伙与张某甲合伙开设该赌场。该赌场经营期间,张某乙、张某甲在幕后掌控该赌场,张某丙(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运营管理,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在赌场前台分班具体负责赌场的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中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并负责赌博机的维修维护。该赌场开设经营期间,于可彬收回赌场投资12万元,以在赌场参与赌博买分方式收回赌场投资6万元;王忠瑞以赌场工资形式违法收入共计3.5万元;姚某某赌场工资收入共计9千元;纪某某赌场工资收入共计3.8万元;某某甲赌场工资收入共计1.5万元;王某某赌场工资收入共计5万元;郭某某赌场工资收入共计5千元。该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200万元以上。

经侦查,被告人于可彬、王忠瑞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抓获,被告人纪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某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密山市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土地转让合同、借据;

2.证人张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庞某某、鞠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张某丁、朱某某、高某某、韩某某、柴某某、祁某某、刘某乙、李某乙、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于可彬、王忠瑞、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可彬、王忠瑞、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可彬、王忠瑞、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可彬、王忠瑞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忠瑞、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忠瑞、王某某、郭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被告人纪某某、某某甲、于可彬、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可彬、某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长财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于可彬、姚某某、纪某某、某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忠瑞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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