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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国刚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于国刚,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被告人于国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8日被苏州市金阊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于国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国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至24日,被告人于国刚到徐州市云龙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等地,采取螺丝刀撬别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40元,车窗损失共计人民币10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于国刚到徐州市云龙区开明街附近,采取上述破坏性手段进入车牌号为苏CX****的银灰色本田奥德赛轿车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黑色衣服一件(无法标价)。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290元。

2.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于国刚到徐州市云龙区艺波花园饭店附近,采取上述破坏性手段进入车牌号为苏C0****的白色丰田RAV4轿车内,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黑色防晒夹克一件(无法标价)。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于国刚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雪枫路教场新村小区附近,采取上述破坏性手段进入车牌号为皖L2****的白色本田艾力绅轿车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软中华香烟两条,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00元,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430。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烟收据、修车收据,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国刚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国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国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国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于国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航

检察官助理:白洋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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