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于国庆,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于国庆曾因吸毒,于2016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1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于国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国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贺小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0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指定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国庆于2020年8月9日上午,在常州市武进区长汀路北50米长汀安息宫对面停车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2克。
2020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常州市钟某某邹区镇卜弋新街71号妯娌老鸭粉丝馆内抓获李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蒋某某帮其购买的毒品冰毒1包。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查获的疑似毒品1包(净重0.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案发后,被告人于国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毒品冰毒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于国庆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
6.被告人于国庆、证人蒋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的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国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国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国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国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国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国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国庆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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