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于国志,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5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站**号楼(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站**号楼**单元**号)。1996年5月28日因犯贪污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7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国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于国志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楼后门停车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绿佳牌小战狼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900元。
2、2020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于国志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车内的包盗走,内有现金3700元、笔记本、银行卡、警官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于国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视听资料、作案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于国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国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国志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海滨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国志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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