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于夕定,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路**幢**室(户籍地常州市金坛区**花园**幢**室)。被告人于夕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夕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周某甲、恽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害人恽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于夕定,恽某某又将于夕定介绍给被害人周某甲认识。被告人于夕定在与被害人周某甲、恽某某的交往中,谎称自己是中央军委副总参谋长孙某某的亲家、认识多个国家机关部门领导及企事业单位领寻,以可以帮助周某甲、恽某某打点关系、取得茅台酒代理权、介绍生意等为由,骗取周某甲11根金条(共计9000克)、黄金首饰4件及人民币25292元;骗取恽某某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于夕定将骗取的金条全部赠与其女儿于某某(于某某将金条全部变卖,所得被其花销,仅剩人民币30余万元);将黄金首饰变卖,所得赃款及骗取恽某某的50万元人民币均被于夕定挥霍及还债。经鉴定,11根金条及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128380.86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于夕定以认识山东省委书记刘某某,可帮助周某甲的儿子解决在山东省做生意的困难,但需要周某甲出钱送礼给刘某某为由,骗取周某甲1根1000克的金条,黄金首饰1件;
2、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于夕定以认识商业部部长钟某某,可以帮周某甲拿到茅台酒在江苏省的代理权,让周某甲出钱送礼给钟某某为由,骗取周某甲4根500克的金条,黄金首饰2件;
3、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于夕定谎称与中央军委副参谋长孙某某是亲家关系,编造苏州市有一处军产在售,可以低价竞标高价售出的事实,让周某甲出钱送礼,骗取周某甲3根1000克的金条;
4、2019年4月9日,被告人于夕定以认识商业部部长钟某某、贵州茅台酒厂总经理李某甲,可以帮周某甲拿到茅台酒在江苏省的总代理,但需要出钱送礼为由,骗取周某甲3根1000克的金条,黄金首饰1件;后又称周某甲购买的黄金首饰太小,其已经自行购买1件黄金首饰,将发票发给周某甲让其报销,周某甲让会计张某某在高港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5292元到于夕定的银行卡上;
5、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于夕定向被害人恽某某谎称自己与中央军委副参谋长孙某某是亲家关系,可以通过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部长李某乙的关系,帮恽某某介绍军队生意,但需要恽某某出钱送礼,在北京打点关系,以此为理由骗取恽某某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于夕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发票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周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夕定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夕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夕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夕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夕定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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