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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大伟、范小亮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于大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捕前住沽源县**镇**小区**单元**室。2014年9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小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2006年12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大伟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范小亮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因需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因被害人张某乙未能及时偿还李某甲(另案处理)高利贷债务,李某甲便联系被告人于大伟帮其要账,后被告人于大伟联系孟某某(另案处理)并组织被告人范小亮、张某甲(另案处理)到沽源县向张某乙索要高利贷债务。

2017年9月29日,在孟某某的指挥下,被告人范小亮、张某甲以跟随、辱骂、打砸等方式滋扰被害人张某乙,严重干扰其与家人生活,后张某甲称其有艾滋病,以传染病毒为由威胁张某乙还债,张某乙因害怕遂报警。后沽源县公安局民警对二人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但被告人范小亮、张某甲在民警离开后,仍继续滋扰被害人张某乙,致其再次报警,后民警将二人带至沽源县公安局平定堡镇派出所再次进行劝阻。离开派出所后,二人仍继续以砸门的方式滋扰被害人张某乙并监视张某乙至凌晨两点钟后离开。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范小亮、张某甲在孟某某的指挥下,继续跟随、滋扰张某乙直至下午17时左右,在索债未果后,遂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乙实名举报信复印件、沽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申某某、郭某某证言复印件;

(三)被害人张某乙、徐某某陈述复印件;

(四)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孟某某供述与辩解复

印件;

(五)被告人于大伟、范小亮供述与辩解;

(六)辨认笔录;

(七)电子数据。

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小亮到李某乙(另案处理)的宿舍楼下交给李某乙毒品杜冷丁片剂80片让其帮助出售,期间被告人范小亮介绍王某某、刘某某向李某乙购买毒品,后李某乙将该80片杜冷丁片剂多次卖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并将毒资5000元左右交给范小亮,范小亮将其中500元给李某乙做报酬。

2018年2月中旬一天16时左右,被告人范小亮在李某乙工作的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脸谱火锅店门口交给李某乙杜冷丁片剂60片让其出售,李某乙将60片杜冷丁片剂多次卖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共得毒资4700元并交给范小亮,范小亮将其中200元给李某乙做报酬。

2018年3月7日10时左右,被告人范小亮指使王某某将60片杜冷丁片剂交给李某乙并让其出售,后李某乙将其中的44片杜冷丁片剂多次卖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2018年3月8日,李某乙与王某某在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脸谱火锅店门口北面麦当劳门口交易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杜冷丁片剂16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通话记录、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未成年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供述与辩解复印件;

(4被告人范小亮供述与辩解;

(5张家口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复印件、张家口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复印件;

(6电子数据;

(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大伟、范小亮在帮助李某甲索要高利贷债务过程中,采用跟踪、滋扰、恐吓、辱骂等手段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小亮明知是毒品而多次指使李某乙出售杜冷丁片剂共计200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毓胜

检 察 员:刘秀峰

2019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于大伟、范小亮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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