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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大君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于大君,曾用名于文壮,男,1991年**月**日生于山东省乳山市,身份证号码371083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乳山市**镇八里**村**号。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大君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于大君未经工商登记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名义带领李某某、郭某某、鹿某某、江某某到**度假地、**海岸、**售楼处认购房产并假借售楼处名义收取四人购房款、维修基金等共计人民币655174元用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和个人花费。后于大君私刻“**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欺骗四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大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来峰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于大君现取保候审于乳山市**镇八里**村**号,联系电话1838915****。2.侦查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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