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于大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住天津市津南区**园**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克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30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大智、李克龙、李某甲、孙某乙、张某甲、李某乙、孙某甲、张某乙、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大智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于大智、张某乙、李克龙、张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李某甲、石某某和林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建以于大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内成员分别结伙在本市东丽区、河西区、津南区、南开区、河东区、滨海新区等地酒吧、歌厅、饭店附近寻找酒后驾驶人员,确定目标后驾车尾随,趁驾驶人员变道或拐弯之机故意撞击其车辆以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实施恶势力犯罪。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该犯罪集团以上述手段强行向王某甲、杨某某等10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853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于大智、张某乙等人在河西区奥斯卡酒吧内发现作案目标后,安排李克龙驾驶张某乙的白色传祺牌客车(临时牌照号为津Q****0)尾随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灰色保时捷轿车(牌照号为津R****1),在河西区奉化道与闽侯路交口附近,李克龙驾车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后于大智、张某乙赶至事故现场,以王某乙酒后驾车相威胁,索要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后张某乙将该10000元用于修车。
2、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魏某甲通过被告人张某乙租用被告人于大智的红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牌照号为津M****4)。次日晚,在得知魏某甲在滨海新区一KTV饮酒消息后,张某乙、于大智、许某某预谋趁其饮酒撞车勒索钱财,后安排石某某驾驶棕色宝马牌轿车(牌照号为津R****2)尾随凯迪拉克轿车。在滨海新区尚客香遇主题酒店附近,石某某驾车故意撞击该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发现系魏某甲女友驾车敲诈未果,经协商赔偿魏某甲修车款5000元。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乙、于大智预谋后,在魏某甲还车时以索要修车费及误工费为由,强行向魏某甲索要人民币18000元。所得赃款由于大智、张某乙等人俵分。
3、2019年4月12日4时许,被告人于大智、孙某甲与林某某在河西区隆昌路一饭店附近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孙某甲驾驶出租车(牌照号为津E****7)尾随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银灰色奥迪牌轿车(牌照号为津N****1),在河西区解放南路南珠桥下坡处,孙某甲趁张某丙车辆变道故意驾车撞击,被告人于大智、孙某甲以此为由向张某丙索要人民币1300元。
4、2019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于大智、孙某甲与林某某在和平区海伦斯酒吧附近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孙某甲驾驶出租车(牌照号为津E****7)尾随朱某某驾驶的白色日产奇骏小轿车(牌照号为津A****9),在东丽区华明家园低碳园附近,孙某甲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后三人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向同车人员被害人魏某乙索要人民币3500元,所得赃款由三人俵分。
5、2019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于大智、李克龙、张某甲预谋后,在河西区小海地一烧烤店附近,由于大智驾驶张某甲的宝马牌轿车(牌照号为津R****2)尾随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奔驰牌轿车(牌照号为闽A****X),在河西区珠江道七天酒店附近,于大智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事故后三人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要王某甲人民币13000元,所得赃款由于大智、张某甲俵分。
6、2019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于大智、李某甲、李克龙等人预谋后,在东丽区先锋路一歌厅附近发现作案目标,李克龙驾驶孙某甲的出租车(牌照号为津E****7)、于大智驾驶红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牌照号为津M****4)尾随被害人李某丙驾驶的银灰色起亚牌轿车(牌照号为鲁N****6)在东丽区津塘公路与外环线交口处,李克龙驾车故意撞击李某丙车辆右后部。事故后李某丙未停车继续行驶,李克龙遂驾车在后高速追逐,于大智得知上述情况后亦在后追赶。当李某丙驾车行驶至津塘公路六号桥附近时轿车失控撞向路边灯杆,导致李某丙死亡及同乘人员白某某受伤。事故后李克龙将上述情况告知于大智后报警,于大智驾车至现场查看后离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李某丙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李某丙发生事故前的平均速度约为136km/h,李克龙驾车追逐的平均速度约为119km/h。
7、2019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于大智、李克龙、张某甲、石某某在河东区新开路一饭馆用餐,发现作案目标后由李克龙驾驶于大智的红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牌照号为津M****4)尾随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棕色大众牌途观汽车(牌照号为津N****5),在河东区新开路华北医院附近,李克龙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事故后被告人于大智、张某甲、石某某赶到现场,以对方变道压线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索要温某某人民币9550元,所得赃款由于大智、李克龙二人俵分。
8、2019年9月2日4时许,被告人于大智、孙某乙与林某某在南开区西湖道吉祥拉面馆发现作案目标后,于大智驾驶张某甲的保时捷凯宴汽车(牌照号为津C****8)尾随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牌照号为津E****9)至南开区华宁南里小区门口处,于大智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事故后被告人石某某驾车拉载张某甲赶到现场,于大智、孙某乙、张某甲以报警相威胁,索要杨某某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款俵分。
9、2019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于大智、张某甲、孙某乙、石某某与林某某在津南区上海街凯斯曼烧烤吃饭期间,于大智与林某某发现作案目标,安排孙某乙驾驶张某甲的保时捷凯宴汽车(牌照号为津C****8)故意撞击被害人庞某某驾驶的白色传祺GS4汽车(牌照号为冀B****0),事故后于大智、张某甲、孙某乙以被害人酒后驾车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因被害人拒绝未果。
10、2019年9月10日3时许,被告人于大智与林某某经预谋后,由于大智驾驶红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牌照号为津M****4)尾随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牌照号为津E****3),在津南区艺林路与浯水道交口处,于大智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事故后于大智、林某某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要于某某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款由二人俵分。
孙某甲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某甲在参与于大智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后,于2019年7月份,孙某甲纠集李某甲、李某乙,结成以孙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本市河东区、河西区及和平区采取相同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7月至8月间,该团伙强行向那某某、李某丁等5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321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河东区九号公馆附近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孙某甲驾驶李某乙的白色三菱牌轿车(牌照号为津A****3)尾随被害人李某丁驾驶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轿车(牌照号为津D****7),在河东区八纬路与十一经路交口附近,孙某甲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事故后三人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要李某丁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由三人俵分。
2、2019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南开区一酒吧附近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孙某甲驾驶李某乙的白色三菱牌轿车(牌照号为津A****3)尾随被害人那某某驾驶的银色奔驰牌轿车(牌照号为津M****9),在河东区成林道与建新路交口附近,孙某甲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事故后三人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要那某某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
3、2019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李某乙在和平区海伦斯酒吧附近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孙某甲驾驶李某乙的白色三菱牌轿车(牌照号为津A****3)尾随被害人高某甲驾驶的白色JEEP牌汽车(牌照号为津F****1),在和平区昆明路与绵阳道交口附近,孙某甲趁高某甲车辆变道时故意驾车撞击,事故后二人以此为由向高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元,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
4、2019年8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李某乙在河西区微山路三水南里一烧烤店内发现作案目标后,由李某乙驾驶白色三菱牌轿车(牌照号为津A****3)尾随被害人王某丙驾驶的白色北汽牌轿车(牌照号为津AD70628),在微山路外环辅路环美公寓附近,李某乙趁王某丙车辆变道时故意驾车撞击,孙某甲、李某乙以此为由向王某丙索要修车款人民币3175元。
5、2019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李某乙等人经预谋后来到和平区昆明路一酒吧,李某乙发现作案目标后驾驶其白色三菱牌轿车(牌照号为津A****3)尾随被害人高某乙驾驶的吉利牌小轿车(牌照号为津J****9),在河西区大沽南路中钢大厦附近,李某乙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事故后高某乙未停车,李某乙驾车追赶后将高某乙车辆别停。李某乙以此为由向高某乙索要8000元修车款未果。
被告人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
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捷豹牌轿车尾随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黑色丰田牌普拉多汽车(牌照号为津R****0),在河东区成林道快速路转盘桥下时,张某甲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事故后张某甲、石某某以被害人酒后驾车、事故后驾车逃逸相威胁,索要史某某人民币80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于大智、李克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孙某乙、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丁、赵某某等5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等16人的陈述;
5、被告人于大智、孙某甲等9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9份;
7、辨认笔录73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大智、张某甲、李克龙、孙某甲、张某乙、孙某乙、李某甲、石某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于大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罪数额巨大,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克龙、孙某甲、张某乙、孙某乙、李某甲、石某某,犯罪数额较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犯罪程度,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于大智、李克龙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驾车超速追逐他人,危害了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孙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于大智、李克龙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孙某乙、石某某、李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于大智、李克龙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被告人敲诈勒索所得赃款责令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震洲
检察官助理:戎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大智、孙某甲、张某甲、李克龙、李某乙、张某乙、李某甲、孙某乙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6、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7、随案移送被告人于大智、张某甲、李克龙、李某乙手机各1部,李某乙津A****3三菱汽车1辆,张某甲津H****9奔驰汽车、津C****8保时捷汽车各1辆,于大智津M****4凯迪拉克汽车1辆,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打击犯罪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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