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宝峰受贿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于宝峰,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大庆市**办公室**,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受贿被大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宝峰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制作虚假**工程验收单据等竣工手续使合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开发的*甲小区住宅小区用2000平方米地下车库充当**工程。后被告人于宝峰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交付人民币3.348万元的房款购买该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该房产实际价值为人民币53.348万元,张某甲为感谢被告人于宝峰减免房款人民币50万元。2010年6月份,被告人于宝峰将该房出售给他人。

2.2008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大庆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小区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经理顾某某人民币5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3.2009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大庆*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丙小区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人民币5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4. 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大庆市*丁房地产开发公司*丁居住小区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乙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5.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大庆市*戊房地产开发公司*戊小区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6.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大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防护设备通过大庆市**办验收、检查,以及为该公司产品销售提供便利,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丙人民币6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7.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大庆市*己房地产开发公司*己小区等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乙人民币15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8.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黑龙江省*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庚小区项目**工程提供帮助,并向该公司副总经理郭某某索要一台斯柯达昊锐轿车,2013年4月份,该车被过户至林某某名下,后因担心该事暴漏,便以二手车的价格交给郭某某人民币19万元。经鉴定,该车辆市场价格为20万元。

9. 2012年春季,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大庆市*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辛二期小区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郝某某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10. 2013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黑龙江省**工程设计院推荐业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丁人民币7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11. 2013年,被告人于宝峰在担任大庆市**办公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黑龙江省**建设咨询公司推荐业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甲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被告人于宝峰用于生活花销。

综上,被告人于宝峰先后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于宝峰家属已将人民币129万元退至监察机关,另19万元车款已被监察机关依法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于宝峰于2019年3月19日被监察机关带至大庆市监察委员会,被告人于宝峰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任职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大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社会信用证代码证书、履职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小区**建设材料、银行流水、车辆抵顶协议、报销单、收据、说明、企业信用信息;

2.证人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富某甲、姜某某、郭某某、林某某、史某某、常某某、张某丁、张某丙、高某某、王某丁、刘某乙、黄某某、尚某某、宁某某、王某甲、郝某某、刘某甲、顾某某、张某乙、沈某某、孙某某、刘某丙、吴某某、富某乙、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于宝峰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庆价认监字[2019]第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庆价认监字[2019]第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宝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索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予以处罚。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海军

检 察 员:童召坤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于宝峰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