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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建云、陈树青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于建云,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于建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9年8月18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2月1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12月12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五个月、拘役二个月;于2017年7月11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盗窃、吸毒,于2017年10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树青,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树青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四日;于2016年4月8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1月24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2月6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于建云单独或与被告人陈树青共同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盗窃沿街店面房内财物作案4起,共窃得香烟、现金等折合人民币22660元。被告人陈树青参与共同盗窃作案一起,窃得香烟等财物折合人民币223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于建云采取推门强行进入的方式进入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二路“忆时光”饭店内,实施盗窃作案一次;

2、2019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建云采取推门强行进入的方式进入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品客”面包店内,实施盗窃作案一次;

3、2019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建云采取推门强行进入的方式进入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开馨的家”母婴馆内,实施盗窃作案一次;

被告人于建云上述三次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约300元。

4、2019年1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二人共同采用强行扳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小区“林佳”烟酒店内,共盗窃现金人民币约200元、中华(硬)香烟13条、散装中华(硬)香烟6包、中华(软)4条、南京(五星红杉树)15条、苏烟(软金砂)10条、南京(臻品)香烟3条、南京(九五至尊)1条、南京(雨花石)香烟6条。根据被盗时卷烟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上述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221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树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盗卷烟等物证;

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卷烟价格说明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供述和辩解;

6.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在第四起盗窃作案中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树青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建云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于建云、陈树青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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