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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忠良抢劫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于忠良,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沧州市**足疗店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1月10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5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  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   牛洪勇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忠良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6月29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忠良因无力偿还欠款于2020年4月17日15时许,携带事先准备的匕首、胶带等作案工具,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商业街地下车库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进入停放于该地下车库C61号车位的白色奔驰轿车(牌照号为津N****8)内,采取持刀威胁、并使用胶带捆绑陈某某双手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内现金向指定账号分别转账人民币10000元以及5000元,其中10000元因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成功申请对该支付宝账户进行止付,最终致使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于忠良于2020年4月18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于忠良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照片;

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8、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忠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忠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于忠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兴

检 察 官:黑双龙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于忠良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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