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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文清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于文清,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5********,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文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被告人于文清虚构工程用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明里小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9万元人民币。后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于文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文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文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文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文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文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予欣

检察官助理:李  瑶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文清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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