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于新,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1********,汉族,高中,中共党员,东丽区**街**居委会居委会**兼**,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于新系本市东丽区**街**村负责测量土地和审批手续的**,在得知本村将要规划拆迁的信息后,用自己花钱伪造的“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办事处城建环卫科”、“天津市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三枚印章给其家中自建的面积为82平方米的房屋制作了一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宅基地的审批手续。依此,被告人于新在2017年2月杨台村进行还迁时骗得畅悦华庭小区82平方米还迁面积及11个月的房屋租赁费22550元人民币。经评估,2017年畅悦华庭周边商品房时价为8890元/平方米。
另查,2006年12月,被告人于新时任**街**村负责土地管理的**,受其妻姐管某某委托,以40万元人民币从本村村民翟某某手中购得**村**里**号106.10平方米的平房一套。之后,被告人于新利用工作便利,违规办理了上述房屋增建手续及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2月杨台村进行还迁时,管某某用被告人于新交给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获取了畅悦华庭小区135.07平方米还迁面积,超出应还面积28.97平方米。经评估,2017年畅悦华庭周边商品房时价为8890元/平方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于新被查获归案。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于新家属替其退赔全部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98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新认罪认罚并已退还全部犯罪所得,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新现羁押于东丽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及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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